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与处理常面临诸多复杂问题。法学理论的正确运用对于准确判断案件性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姜凯文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承办众多刑事案件,在经济类犯罪案件辩护上经验丰富,此次在张某案中展现了深厚的法学素养。
法律解释的精准运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规定。姜凯文律师深入研究该法条,对张某的行为进行细致分析。他指出,虽然张某实施了虚开行为,但从犯罪构成要件及情节来看有其特殊性。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精准解读,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理论观点说服司法机关
姜凯文律师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理论观点以及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的规定,结合张某具有自首、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的情况,向检察院充分阐述张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观点。经过多次沟通与论证,最终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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