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徐征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是研究生学历。他身兼多职,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其擅长领域包括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从2006年执业至今,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案件背景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明知辖区内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仍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2日为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一审判决与上诉
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不应以出具的《动物合格证明》的份数作为量刑依据;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徐征、崔XX另提出辩护意见,包括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判决结果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但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该上诉理由成立。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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