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陈俊全律师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其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自2017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同时还担任着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等职务。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他所承办的案件中,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刑事领域的专业优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职务担当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他担任的多项职务,不仅体现了行业对他的认可,也为他提供了更多参与行业交流和公益活动的机会。作为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他能够参与到行业规则的制定和公益活动的组织中,为推动律师行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贡献力量。作为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他加强了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了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而担任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让他有机会参与到特殊群体的矛盾化解工作中,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典型刑事辩护案例
在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众多刑事案件中,有多个典型案例展现了他出色的辩护能力。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获不起诉。这一结果不仅为林某某洗清了罪名,也体现了陈律师对案件证据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李某涉黑案中,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辩护成果为李某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避免了涉黑罪名带来的严重后果。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同样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这些案例都充分证明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行为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蓝xx、蒙Xx等人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在量刑方面,陈律师指出蒙Xx具有多项从轻情节。案发后,蒙Xx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七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案发后七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相互谅解,法院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
陈俊全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被告人蒙Xx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辩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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