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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助力公务x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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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7 · 1993人看过
导读:本案一审被告人张X被判徇私舞弊罪缓刑,二审中其辩护人徐征审查证据,提出供述重合、主体不适格、无徇私故意等意见,法院最终考虑情节、危害等因素改判定罪免刑。
证据审查助力公务x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

在法律实务中,案件的证据往往错综复杂,事实认定常陷入困境。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案件便是如此,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的徐征律师介入其中,通过细致的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为当事人带来转机。

一审判决与证据情况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审证人证言及多份书证证实该事实,法院认为张X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徐征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一审的案卷材料,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等,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二审辩护与证据突破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徐征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他发现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于是对供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深入调查。同时,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指出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此外,他通过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详细审查,认为虽程序违规,但结论真实,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改判与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未采纳关于定罪量刑依据的上诉理由,但认可了张X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徐征律师通过对证据的严谨审查和细节挖掘,为张X保留了公职,实现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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