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良好
田百川律师拥有优秀的教育背景,他毕业于国家法官学院,获得本科学历,之后又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学士学位。良好的教育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21年起,他开始在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3xxxxxxxx342961。他的服务地区主要为云南丽江,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街道太和路广源商厦3楼。从业以来,田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刑事辩护两大核心业务,累计办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百余起。在民事案件中,他善于梳理复杂的法律关系,精准把握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高效的诉讼与调解方案;在刑事案件中,他秉持罪刑法定原则,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多维度切入,全力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
辩护聚众斗殴案
2025年2月19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XX涉嫌聚众斗殴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田百川律师担任被告人罗XX的辩护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罗XX及其法定代理人、田律师到庭参加诉讼。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罗XX因该罪名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7月18日1时许,沈XX与沈XX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相约打架。2时许,双方分别邀约多人到场。期间发生一系列人员变动和冲突,3时许,杨XX、何某某、罗XX等十余人追赶并围住杨XX,对其实施殴打,其中杨XX持刀砍伤杨XX头部,何某某持刀砍伤杨XX左肩部,罗XX对杨XX拳打脚踢。杨XX报警后,民警至现场查获沈XX。经鉴定,杨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经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罗XX已支付杨XX人身损害赔偿人民币3000元。经民警电话通知,罗XX于2023年8月24日主动到古城分局西某某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罗XX作为积极参加者,与同行持械人员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罗XX跟随他人参与斗殴,系从犯;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根据认罪认罚等情况调整量刑建议或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罗XX案发前在职业高中读书,办理休学务工期间,因缺乏父母和学校的有效监管,经朋友邀约参与本案,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田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多次会见被告人罗XX,详细了解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作案背景及主观心态,确认其系被朋友邀约、被动参与斗殴,未携带及使用刀具,仅实施拳打脚踢行为;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作用、自首情节、赔偿谅解等核心细节,精准定位罗XX“从犯”的犯罪地位,明确以“未成年人、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为核心的辩护方向。庭审中,他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重点论证了被告人罗XX具备的各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着重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结合其缺乏监管、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罗X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判决既依法惩处了违法犯罪行为,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盗窃案件
2025年6月6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田百川律师受法院指定,担任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因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独任审理。2023年9月15日,被告人赵XX因该罪名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法院继续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9月期间,被告人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具体作案事实包括在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丽江市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等地盗窃电动车电瓶,销赃后钱款已用完。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赵XX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黎某某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赵XX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其作案时系未成年人,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根据退赃等情况调整量刑或适用缓刑。
另查明,被告人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受外界不良信息影响实施作案;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田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赵XX,耐心沟通了解其作案背景、成长经历及心理状态,发现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处于抑郁治疗期的关键情节;同时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精准提炼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未成年人犯罪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事实,他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人具备的各项从轻情节,明确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在辩护过程中,田律师不仅关注被告人的刑事处罚结果,更重视其后续成长,积极引导被告人认识自身错误,配合家属完成退赔、取得谅解,同时向法院说明被告人的心理状况和成长困境,推动法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终,法院采纳了田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该判决既惩治了犯罪行为,又给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