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李泽宇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时间。其服务地区主要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律所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拥有独特的教学背景,为其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他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以及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执业理念与服务特色
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高度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力亲为办理每一个案件,以确保办案质量,展现出强烈的责任感。他通过了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了用户的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在平台上位居前列。更为重要的是,李泽宇律师可以承接风险代理业务,采取先办案后收费的模式,这对于一些面临经济压力的当事人来说,提供了更多的维权可能。他还接受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业务上的担当和自信。
擅长领域与实务积累
李泽宇律师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同时,他还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以及保定地区执行律师,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能够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执业至今,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案件数量就达到了三百件以上,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注重结合客户的具体需求来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较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的处理,在处理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中,展现出全面的法律服务能力。其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够快速推进案件进程,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李泽宇曾代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W一案。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涿鹿县人民法院受理。2021年4月23日,原告李XX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参与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该工程的中标单位是XX公司,其将工程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在2021年X月3日进行了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付款。原告多次联系XX公司等,XX公司工作人员李XX认可原告参与了相关变更项目工程。然而,XX公司将工程私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进行分包,且未告知原告。
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所欠工程款,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XX公司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对原告与何X签订的合同不知情,且已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其他公司,依据该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办理工资卡并代为支付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且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对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所以法院对于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14X9X9X元。由于案涉合同的双方是李XX与何X,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因案涉工程雇用的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且XX公司不是何X与李XX承包合同的相对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要求XX公司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根据相关解释,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在这个案件中,李泽宇律师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充分展现了他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清偿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一案中,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进行诉讼。原告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X年1月2X日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付款比例为X0%,待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在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就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便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但仍有剩余款项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出具还款计划或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被告均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被告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的设备租赁款金额,但因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资金短缺,导致其工程款未给付,之前收到的票据也未能承兑,且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所以无力支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称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由原告申报尾款,30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清,但由于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将租赁设备交付被告,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赁款项。经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所以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向原告支付款项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李泽宇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策略,帮助原告成功追讨到了设备租赁款及相应利息,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