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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经济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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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8 · 1997人看过
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丰富经验。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目前,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如在非法集资、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存等典型案件中展现专业能力,还成功让一起寻衅滋事案当事人获不起诉决定。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正式执业,服务地区以北京为主,面向全国刑事领域。其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律所及行业内担任多项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2024年期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主要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业务。在刑事犯罪辩护方面,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和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行业贡献

陈晓伟律师在学术方面也有一定的贡献,他发表的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辩护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采用公开宣传方式,以投资P2P、金交所、保理业务等理财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13亿余元,返款2亿余元,损失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多个职务,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所在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全面掌握情况。开庭前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未被羁押期间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的自主性,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门牌号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存案辩护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方式在多个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行XX,重点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检察院阶段阅卷后,综合全案证据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行XX受雇于公司和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也应按其所参与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对非法吸收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应对全部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行X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案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张X酒后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陈晓伟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会见张X了解情况,并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协助其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使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并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张X系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虽有毁损财物行为,但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造成的财产损失已全部挽回,危害后果消失。张X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劣迹,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

最终,检察院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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