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某与被告XX公司、长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宛如一团乱麻。原告主张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被告却以超仲裁时效、公司亏损等理由抗辩,双方各执一词,案件陷入复杂困局。
理清法律关系
张宓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对劳动关系转移、绩效奖金发放依据等焦点问题进行梳理。对于仲裁时效,她仔细审查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确定2023年度绩效奖金未超仲裁时效。在绩效奖金发放办法上,要求被告举证证明经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劳动者,若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
精准计算诉求
在加班工资计算方面,张宓律师指出被告规定的调休期限低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且未举证否认加班事实,应按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支付。对于年休假工资,她精准区分2023年和2024年的情况,确定2023年部分已超仲裁时效,2024年剩余1天未休应支付200%工资。
明确责任划分
张宓律师通过审查劳动关系转移的三方协议,确定未构成“混同用工”,两被告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宓律师的观点,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成功为客户追索近14万元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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