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秀律师现任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执业已逾14年,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2023-2024年间,她办理了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阅卷:锁定证据矛盾
2024年,孟秀律师接受史某某家属委托后,立即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她仔细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及转账记录等。经过认真分析,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部分称没说过具体做什么,部分模糊提及‘管道相关活’却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显示,史某某活动轨迹仅在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孟秀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成《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是‘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还原案件细节
首次会见史某某时,他因被羁押情绪紧张,只是反复辩解自己不知是偷油。孟秀律师采用‘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史某某回忆细节。雇主与他沟通时,原话是让他看临时场地,不用干活,盯着别让人乱进,一天200块。他到场地时,只看到简易帐篷和椅子,没见到油桶、打孔设备等工具。工作期间,他仅和雇主单线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交流过‘盗油’事宜。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成《会见笔录》,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依据。
提交意见:论证主观明知不足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并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说明‘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通过史某某的通讯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他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同时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侦:强化辩护意见
2025年5月,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到补侦方向是补充史某某是否接触过盗油工具的证人证言。6月补查重报后,她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新增的仅为一名周边村民‘见过有人在场地附近活动’的模糊证言,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随后,她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还附上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说服力。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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