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为其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时间,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他目前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服务地区主要为南宁,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客户的认可。
执业领域与案件数量
陈俊全律师深耕于刑事领域和民事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在他所承办的案件中,已成功办理刑事和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显示出他在刑事领域的专注和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他还担任着多项社会职务,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专业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行业的认可,同时也反映出他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行业发展贡献力量的社会责任感。此外,他还是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获得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这一荣誉,进一步证明了他在法律实务和社会服务方面的能力和贡献。
重要案件经验
在陈俊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有多个典型案例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最终林某某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佳的辩护结果。
李某涉黑案中,原本被指控涉黑的李某,在陈俊全律师的辩护下,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这一转变不仅体现了律师对案件事实的细致梳理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判断,也为当事人减轻了可能面临的严重刑罚。
杨某故意伤害罪案,陈俊全律师通过有效的辩护,使得杨某获得了不起诉的处理。这表明他在处理故意伤害类案件时,能够从案件的各个方面寻找有利于当事人的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陈某猥亵罪案,陈俊全律师成功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他在案件中充分考虑到各种量刑情节,为当事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使得陈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得到了较为从轻的处罚。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情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括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等人,他们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随后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从案件起因来看,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并非针对特定人员的打击报复。而且他们殴打他人时间不长,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在量刑情节方面,陈俊全律师指出蒙Xx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蒙Xx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若本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因素,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体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辩护策略,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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