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丰富
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起开始正式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在刑事领域深耕不辍,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多达453件,且全是刑事类型案件。其服务地区为全国刑事案例,主要服务地区集中在北京。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凭借着深厚的刑事案件理论功底,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同时,他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这些荣誉也证明了他在行业内的专业能力以及得到的高度认可。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以及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此外,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极高的专业素养可见一斑。
擅长案件领域
陈晓伟律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与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等方面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他能够运用自己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专业化的刑事法律服务。在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时,他总能精准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制定出有效的辩护策略。他的专业能力不仅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熟悉运用上,更体现在对案件细节的敏锐洞察力和对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上。无论是在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分析,还是在法律适用的判断上,他都能够做到严谨细致、准确无误。
非吸案例一辩护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陈晓伟律师接受了郭X的委托。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均已逮捕),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后于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郭X,详尽地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具体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的犯罪数额、业务对外宣传情况以及宣传过程中的承诺等。通过这些问题,确定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整体了解案件全貌,又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在原有三年有期徒刑量刑的前提下再从轻处罚。郭X以及家属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审判结算时退赔了15万元。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最终,法院认为郭X等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郭X系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法院综合上述情节,对郭X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非吸案例二辩护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被告人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郝XX投案之前已经咨询过律师,律师通过郝XX的描述,认为他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他及时去公安机关投案,因为如果可以认定自首,对他的量刑会非常有利。郝XX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在律师的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郝XX之前就职的公司涉嫌犯罪人数巨大,有很多人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并且判决已经生效,所以辩护律师为郝XX争取量刑方面从轻一些。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辩护律师和郝XX交流了辩护意见,郝XX表示认可。辩护律师提出主要辩护意见,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挂单”现象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郝XX系从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