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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与刑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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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318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她处理案件超百余件,成功代理二手汽车商欺诈案助消费者获退一赔三,还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以专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新疆乌鲁木齐民商事与刑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执业背景与理念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起,她开始在新疆乌鲁木齐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目前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在执业前,丁婷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她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够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秉持着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处理了百余件案件,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与业务

丁婷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在民商事诉讼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如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同时也处理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在企业破产业务中,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辩护领域,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此外,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二手汽车欺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但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问题,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辆,与汽车商承诺严重不符。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进行过重大维修,但汽车商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商协商,汽车商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各项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买卖合同、转账记录、检测报告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庭审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部分费用,驳回其他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薛XX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说明案件为企业内部纠纷,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了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还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支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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