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教育经历
郑勇律师是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凉山州西昌市)的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自2009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服务地区为四川凉山,联系地址是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专业领域深耕
郑勇律师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他办理过500+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务与执业理念
郑勇律师担任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同时还是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每一个案件,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典型案件之博某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该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的艰难过程,但辩护团队始终坚持,最终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复杂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坚持精神。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
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中,涉案汽车机油价值3000多万元。在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这一结果为张某后续的辩护争取了有利的局面,也体现了郑勇律师在侦查阶段敏锐的证据分析能力。
吴某滥伐林木案
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郑勇律师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吴某不予起诉。这一案件从批捕阶段到最终的起诉决定,郑勇律师都发挥了关键作用,展示了他在不同诉讼阶段的辩护策略和能力。
杨某串通投标案
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这表明郑勇律师对罪名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和深入分析能力。
崔某故意伤害案
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这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对犯罪情节和主观因素的细致考量。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这显示了郑勇律师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对法定从轻情节的准确运用和辩护能力。
何某窝藏包庇案
何某窝藏包庇案中,何某帮助在押犯脱逃。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体现了郑勇律师在窝藏包庇类案件中对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束某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这表明郑勇律师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情节的有效辩护能力。
毛某贩卖毒品案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时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对被告人有利情节的挖掘能力。
阿某贩卖毒品案
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显示了郑勇律师在财产处理方面的专业辩护能力。
重要经验总结
郑勇律师所在团队是攀西地区唯一专注刑事案件的精英团队,这种专注使得他们在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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