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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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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7 · 1713人看过
导读: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有四项,依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确定。一是可预见性规则,违约方仅对订约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负责;二是减损规则,受损方有防损义务,未履行则无权就扩大损失索赔;三是过失相抵规则,受损方有过错可减轻违约方责任;四是损益相抵规则,受损方获利益应从损失中扣除。这些规则平衡权益,确保救济公平。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有什么

一、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主要包括四项,依据《民法典》及司法实践:

1.可预见性规则(《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方仅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负责,超出该范围的不可预见损失不予赔偿。例如,非常规间接损失若未在订约时明确告知,违约方无需承担。

2.减损规则(《民法典》第591条):受损方负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的扩大损失,无权主张赔偿。

3.过失相抵规则(《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若受损方对损失发生或扩大存在过错,法院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减轻违约方赔偿责任

4.损益相抵规则(司法实践确认):受损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如替代交易节省的成本、保险理赔款)应从损失中扣除,仅支持净损失赔偿。

上述规则平衡双方权益,避免赔偿范围过度扩张,确保违约救济的公平性。

二、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里不涵盖什么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不涵盖以下内容:

1.扩大损失: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部分主张赔偿(《民法典》第591条);

2.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违约情形下不支持精神损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如旅游、医疗服务合同)或合同明确约定;

3.不可预见损失: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或应当预见范围的损失(《民法典》第584条);

4.惩罚性赔偿:无法律明确规定时,违约赔偿为补偿性,不包含惩罚性赔偿(法定情形如消费者欺诈除外);

5.非财产性损失:如名誉权、荣誉权等非财产权益损害(违约以财产损失补偿为核心原则)。

以上范围界定体现违约赔偿的补偿性本质,旨在平衡双方利益,限制责任过度扩张。

三、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是什么

可预见性规则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重要规则。根据《民法典》,违约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其判断标准包括:一是预见主体为违约方;二是预见时间为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三是预见范围可综合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酌定,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对可得利益的预见要求相对较高。

例如,甲向乙订购一批特殊设备用于特定项目,乙违约未供货致甲项目无法开展。若订立合同时乙知晓甲项目情况,那么甲因项目停滞的损失属乙可预见范围,乙应赔偿;若乙不知晓,该损失可能超出预见范围。此规则旨在合理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平衡双方利益。

在探讨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规则有什么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当违约行为发生后,受损方有减损义务,即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若未履行该义务,对于扩大的损失,违约方无需赔偿。另外,在确定赔偿范围时,还要考虑因果关系的远近程度,只有与违约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才属于赔偿范围。如果您在实际遇到违约情况时,对这些限制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因果关系判断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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