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有限公司诈骗责任该由谁承担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诈骗责任的承担,需区分刑事与民事责任主体:
一、刑事责任承担
1.单位责任(若构成单位犯罪):
我国《刑法》中诈骗罪无单位犯罪规定,但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特定诈骗类犯罪可由单位构成。若股份公司以单位名义实施上述犯罪,对公司判处罚金(《刑法》第31条)。
2.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决策层成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实施诈骗的员工),依相应罪名(如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单位犯罪,直接责任人员以诈骗罪承担刑责。
二、民事责任承担
1.公司主体责任:
公司作为法人,应对诈骗行为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60条),包括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内部追偿:
公司赔偿后,可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追偿(《民法典》第62条)。
三、股东责任边界
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担责(《公司法》第3条),除非股东参与诈骗行为成为直接责任人员,否则不直接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
综上,诈骗责任核心主体为公司(民事赔偿+单位犯罪罚金)及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内部追偿),股东原则上不担责。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及其资格有何要求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关于发起人的资格,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发起人。法人作为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法人,如机关法人等不能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此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发起人。发起人需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若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怎么变更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权,若为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规定期限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规定期限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若为无记名股票,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
当探讨股份有限公司诈骗责任该由谁承担时,除了明确的责任归属主体,还存在一些关联问题。比如诈骗所得财物的追缴与返还责任承担问题,通常涉及如何将诈骗所得归还给受害者,以弥补他们的损失。另外,若有股东或高管明知公司存在诈骗行为却未制止,其在法律上应承担怎样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值得关注。这些细节对于全面理解诈骗案件处理至关重要。如果您对股份有限公司诈骗责任的具体承担范围、赔偿方式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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