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婚前协议里女方不用履行什么样的义务
婚前协议中女方可约定免除的义务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强制性规范与公序良俗,以下义务可依法约定免除:
1.财产性义务:如男方婚前/婚后个人债务的偿还责任、婚后财产分别制下男方个人消费或投资的承担义务;
2.非法定家务义务:如特定家务劳动(做饭、清洁等)的承担,双方自愿约定即可;
3.非法定事务义务:如不参与男方家族特定事务(商业决策、非必要聚会等)的义务。
需明确,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可免除:如夫妻间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此类约定无效。此外,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如限制生育、离婚自由)亦属无效。
协议需双方自愿、条款清晰,建议公证增强效力。
二、婚前协议里房产是否得给女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前协议中房产归属约定的效力需结合以下核心要点判断:
1.协议本身的有效性
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情形,且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第三人利益),则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2.房产性质与赠与规则
若房产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协议约定归女方所有,本质属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2条,赠与人在房产变更登记前可撤销赠与(除非协议经公证或具有道德义务性质)。
若房产为双方共同出资或婚后财产,协议约定归女方,需明确份额划分,按约定执行。
3.履行条件
若协议有效且约定房产归女方,男方需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未过户前,男方有权撤销赠与(公证协议除外);已过户则女方取得完整产权。
综上,婚前协议中房产是否归女方,取决于协议效力及是否完成产权转移。若协议合法有效且已过户,女方可依法取得房产;反之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建议协议签订时对房产归属及过户义务明确约定,并优先办理公证或产权变更,以保障权益。
三、婚前协议里暴力约定是否有效果
婚前协议中涉及暴力的约定效力需结合具体内容判断,核心需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自愿、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1.禁止暴力的行为约定
若约定“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此类条款属双方合意的行为约束,但本身不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不过,若后续发生家暴,该约定可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曾就禁止暴力达成共识,在离婚诉讼中可能影响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的认定(如《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家暴是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2.家暴后的责任约定(如赔偿、财产分割)
若约定“家暴方需支付XX赔偿金”或“放弃全部财产”,效力需分情况:
有效情形: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限制人身自由、未免除刑事责任)、金额合理(不显失公平),法院可能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酌情参考;
无效情形:若约定金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或承受能力)、限制人身权利(如禁止离婚、剥夺探视权),或违背公序良俗(如“家暴后不得报警”),则条款会被认定无效,因违反法律原则或公序良俗。
3.特别提示
家庭暴力本身属违法行为(甚至犯罪),协议约定不能免除施暴方的行政/刑事责任(如治安处罚、故意伤害罪)。协议仅能针对民事责任(财产、赔偿)作出约定,且需符合法律边界。
结论:合法、自愿、公平的家暴相关约定可作为民事纠纷的参考依据,但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条款无效。建议约定内容聚焦财产补偿,避免人身权利限制,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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