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巧辩护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冯X某因脑梗死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保险公司称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具体询问,且冯X某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恶意隐瞒证据。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律师继续围绕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工程款保卫战胜诉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已知挂靠事实应向马X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XXX司主张挂靠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一审认定的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
工伤拒赔案逆转
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主张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等组织证据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认定错误。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社保停保业务“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错误,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原告待遇申请,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魏宪合律师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在不同专业领域的深厚功底和卓越的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是值得信赖的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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