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深入阅卷: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杨子兴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他第一时间全面阅卷,对案件中的各类证据,如物证(扣押毛巾)、书证(销售单据、转账记录)、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进行系统梳理。通过细致分析,精准定位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梳理争议提出质证:律师通过细致比对侦查机关提交的销售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发现检察机关指控的销售金额中存在错误。将非假冒品牌毛巾误计入犯罪数额,其中6万余元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同时,现有证据中被告人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包含其他百货货款,不能全部计入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律师提出这些质证意见,从证据层面弱化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依据。
界定明知降低罪责: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供述,杨子兴律师深入分析被告人主观明知的形成时间。梳理聊天记录中供货方关于“货物有风险、需现金进货”等表述,以及被告人供述中“客户反映质量问题后才产生怀疑”的内容,提出被告人对假冒商品的明知时间应从特定时间点起算,而非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起始时间,合理界定了被告人的罪责范围。
挖掘情节构建体系:律师充分挖掘多项有利于被告人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罪行,庭审中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律师推动被告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体现悔罪态度。同时结合被告人自身患病情况,强化从轻处罚的合理性。庭审中,律师围绕这些要点发表辩护意见,获得法庭重视。
案件结果实现平衡:法院经审理,虽未完全采纳律师关于销售金额的争议意见,但全面采信了从轻处罚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罪名成立,但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从轻情节,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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