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各类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发票开具问题更是容易引发争议。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张居宽在这一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其经办的某置业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某自然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就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
张居宽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上千件案件,在企业合规、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不仅是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还担任江苏省律师财税委员会委员、淮安市金融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将专业法律技能与税务知识相结合,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全面、可靠的税务服务。
精准把握核心争议点
在本案中,原告某置业公司以被告仅开具部分发票、尚欠大额发票未提供为由诉至法院。张居宽律师作为被告方律师,针对案件核心争议点进行了精准抗辩。首先从合同义务角度,指出双方合同未约定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的义务,开具发票并非合同约定义务。这一抗辩准确抓住了合同条款的关键,为案件的处理奠定了基础。
明确法律关系性质
开具发票问题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定性。张居宽律师指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在建设工程领域,很多当事人可能会混淆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将本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发票开具问题诉诸法院。张律师的这一观点,明确了此类问题的正确处理途径,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为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提供了正确的指引。
合理确定主体资格
对于原告起诉的自然人被告,张居宽律师提出其并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适格主体,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在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主体资格的确定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准确判断主体是否适格,能够避免错误的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律师的这一抗辩意见,体现了他对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和对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居宽律师的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也在建设工程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它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各项义务,在处理纠纷时要正确区分法律关系和确定主体资格。同时,也彰显了张居宽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服务的执业理念。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这一案件的处理方式将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宝贵的借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