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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障公务员公职权益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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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5 · 1916人看过
导读:在社会法治进程中,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保障至关重要。本案中,被告人张X因动物检疫徇私舞弊被一审判刑,经律师辩护,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住公职。这一案件不仅体现了司法的严谨公正,也凸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法治进步方面的重要作用。

案件背景与一审判决

在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各类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备受关注。此次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就具有典型意义。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为养殖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依据,且自己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一审量刑过重。

律师专业辩护

张X的辩护人徐征等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徐征律师从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他具有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身兼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

在本案中,徐征律师提出了一系列专业的辩护意见。他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改判的社会意义

二审法院经审理,虽然认为一审以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采纳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最终改判定罪免刑。这一判决结果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意义。

当事人角度看,保住了张X的公职,使其能够继续为社会服务,避免了因一次错误而失去工作机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从法治层面看,这一案例促使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更加审慎,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推动司法公正的进一步实现。同时,也彰显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价值。徐征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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