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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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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3 · 1734人看过
导读: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可并处罚金。若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依照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分不同情节量刑。此罪关键是区分是否“明知”,不明知构成前罪,明知构成后罪。
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你想问的或许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若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依《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罪关键在于区分是否“明知”,不明知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明知则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

二、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规定的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该罪指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出版的行为。

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使用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无“使用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相关罪名是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牟利为目的,出版淫秽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出版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另外,虽未达上述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也应立案

当探讨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事责任如何承担时,除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外,还存在一些关联问题。比如出版单位若因此类犯罪吊销许可证,其后续的经营资格和相关权益会受到极大影响。而且,因出版淫秽书刊而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出版者可能还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弥补对社会公众精神层面造成的损害。若你对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刑事责任承担细节,或是后续衍生的民事赔偿等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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