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职务侵占时利用职务之便怎么判断
“利用职务之便”是认定职务侵占的关键要素,判断时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看是否利用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等决策权,如企业高管决定资金流向;“管理”是对单位财物直接保管、处理等,像仓库管理员负责物资保管;“经手”则是因工作关系有机会控制单位财物,如销售人员经手货款。
其次,该便利需源于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与职务紧密相关。若仅因工作熟悉环境、容易接近财物等,不属于利用职务之便。
最后,要结合具体行为和工作内容综合判断。比如,会计人员篡改账目侵吞公款,就是利用了其会计职务处理财务账目的便利。
二、认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要怎么做
认定职务侵占罪数额需遵循相关规定。职务侵占数额以犯罪行为对单位财产实际造成的损失为计算基础,通常按财物的市场价格确定。
若为动产,按取得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若为不动产,以产权变动时的市场价格认定。对于已被销赃、挥霍、丢弃等无法追回的财物,按当时市场价格认定;能追回的,按实际价值认定。
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若存在未遂情形,未遂部分一般不计入犯罪数额,但情节严重的除外。同时,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相关解释,判断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以准确认定犯罪及量刑。
三、认定职务侵占罪构成数额该怎么做
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认定需参考相关司法解释。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按三万元以上认定,数额巨大按一百万元以上认定。
认定时,应以侵占财物的实际价值为准。财物价值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应委托评估机构估价。对于多次进行职务侵占未处理的,累计计算数额。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证据综合判断,如财务账目、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确保数额认定准确合法。
在认定职务侵占时利用职务之便怎么判断是关键问题,除此之外,还有相关拓展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侵占的数额达到多少会被立案追诉。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一定差异,但一般都有明确的标准。另外,若侵占行为被发现后主动归还侵占财物,在量刑上会有怎样的影响,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如果您对认定职务侵占时利用职务之便的具体判断、立案标准或者量刑影响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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