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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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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1 · 1043人看过
导读:不能监视居住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者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适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未办结需采取该措施。若不符合情形被错误监视居住,相关人员有权要求解除,公检法应及时审查,情况属实则解除。
不能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一、不能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不能监视居住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此外,对于不符合上述情形而被错误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哪些情况不符合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况不符合监视居住规定:一是不符合适用条件却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情形,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属这些情形,不应监视居住。二是执行场所不合法。监视居住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三是违反程序规定。决定监视居住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决定的监视居住不合法。四是超期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超期则不符合规定。

三、监视居住中哪些情形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以下规定属于违法: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若违反这些规定,情节较轻的,可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情节严重的,可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当探讨不能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内容时,除了明确这些情形外,还有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而被错误采取该措施时,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可通过申请复议、向上级机关反映等途径来解决。另外,若后续符合了监视居住条件,又该以怎样的流程去申请。这些问题在实际法律应用中都很关键。如果您对不能监视居住的具体情况、权益维护途径或申请流程等仍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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