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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诈骗犯诈骗金额的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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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0 · 1934人看过
导读:认定诈骗犯诈骗金额的核心是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价值,认定方式如下:以被害人实际财产损失为基础,算行为人实际占有财物数额;财物分货币、实物、财产性利益,按不同规则折算;多次诈骗数额累计,排除已过时效或已处理部分;既遂与未遂并存,依不同量刑幅度处理。规则源于相关法律,是司法统一标准。
认定诈骗犯诈骗金额的方式是什么

一、认定诈骗诈骗金额的方式是什么

认定诈骗犯诈骗金额的核心标准是行为人通过诈骗手段实际骗取的财物价值,具体认定方式需结合以下情形:

1.基本认定规则

被害人因诈骗行为实际遭受的财产损失为基础,即行为人实际占有、控制的财物数额(含直接交付的货币、实物及可折算为货币的财产性利益)。

2.财物类型的折算

货币类:直接以票面金额或实际转账金额计算;

实物类:按诈骗时的市场价格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计算(若实物已变卖,按变卖价款认定,但变卖价明显低于市价的除外);

财产性利益:如债权、服务、会员资格等,需折算为货币价值(例如,骗取他人代为支付费用的,按支付金额认定)。

3.多次诈骗的处理

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需排除已过追诉时效或已被处理的数额)。

4.既遂与未遂并存的情形

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既遂部分的金额作为量刑基准,未遂部分作为从重情节考量。

法律依据

上述规则源于《刑法》第2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是司法实践中认定诈骗金额的统一标准。

(注:具体量刑需结合金额对应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标准,此处不展开。)

二、认定诈骗犯罪故意要符合什么条件

认定诈骗犯罪故意需符合主客观两方面条件。

主观上,行为人要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仍积极追求这种结果,意图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比如以虚构项目骗投资,根本没打算归还资金,就体现了非法占有的故意。

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虚构事实指编造不存在的情况,如谎称有稀缺商品出售;隐瞒真相是掩盖真实情况,像隐瞒产品重大缺陷。这些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财产损失。只有主客观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犯罪故意。

三、认定诈骗犯罪金额的方法有哪些

认定诈骗犯罪金额的核心依据是《刑法》第2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具体方法如下:

1.实际骗取数额原则

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控制)的财物价值为核心标准,不扣除实施诈骗的成本(如手续费、好处费、中介费等)。这是认定诈骗金额的根本准则(《解释》第5条)。

2.财物价值折算规则

现金/转账:直接按实际骗取的货币数额计算;

实物:按案发时当地市场价格(或司法鉴定评估价)折算;

有价证券:已上市的按案发日收盘价,未上市的按认购价/评估价;

外币:按案发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

3.累计计算规则

多次诈骗未经刑事处罚的,累计诈骗数额(需在追诉时效内,单次未达立案标准但累计达标的仍需追责,《解释》第1条)。

4.共同犯罪认定

共犯按其参与的共同诈骗数额认定:主犯对全部共同诈骗数额负责,从犯按其实际参与部分认定(《解释》第7条)。

5.特殊情形补充

电信网络诈骗中,即使未实际骗取财物,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或诈骗未遂但目标为“数额巨大”财物的,仍以未遂金额(目标数额)定罪量刑(《解释》第5条);

诈骗未遂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的,按未遂金额认定。

以上方法需结合案件具体证据(如银行流水、物价鉴定、被害人陈述等)综合判断,确保金额认定客观准确。

在了解认定诈骗犯诈骗金额的方式是什么之后,我们还需知晓一些相关拓展内容。诈骗金额的认定不仅关乎定罪,还会影响量刑。若诈骗所得有部分被挥霍,在计算金额时一般仍按实际骗取数额认定。另外,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未经处理的,诈骗金额会累计计算。当面临诈骗案件时,这些细节可能会对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你对诈骗金额认定的具体案例分析、不同诈骗类型的金额认定差异等问题存在疑惑,不要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专家为你详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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