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超占范围由谁处理
农村宅基地超占范围的处理主体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超占宅基地使用范围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宅基地所有权人,可先行对超占行为进行劝阻并要求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责令超占行为人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超占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对超占宅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上述主体将依据超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职责分工协作处理,确保宅基地使用符合法定范围。
二、农村宅基地的家庭成员该怎么认定
农村宅基地家庭成员的认定以户为单位,结合户籍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实际居住生活情况及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情况综合判断。具体如下:一是属于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户籍在该宅基地对应的户内或虽户籍迁出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如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仍保留成员资格的人员;三是在该宅基地上实际居住或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四是经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的该户内成员。此外,外嫁女入赘婿等群体的认定需结合当地政策,若其未在配偶方取得宅基地且仍履行原集体经济组织义务,通常仍视为原户家庭成员。不同地区可能有具体实施细则,最终认定需参照当地宅基地管理政策及集体经济组织决议。
三、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咋分割
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分割需区分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户仅享有使用权,离婚时分割的是房屋所有权而非宅基地使用权。
若房屋为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双方共同居住,该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修缮扩建的部分,另一方有权主张折价补偿。若房屋为婚后双方共同建造,则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双方贡献居住需求等实际情况。
需注意,离婚后非本村村民的一方无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可获得房屋折价补偿。双方均为村集体成员的,分割房屋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避免因分割导致多户多宅。分割方式可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通常采取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向另一方支付补偿的方式处理。
当提到农村宅基地超占范围由谁处理,除了明确处理主体,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超占范围是否会面临处罚以及如何处置多占的土地。通常若超占宅基地,相关部门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退还、进行罚款等处理。超占部分土地有的可能会被要求拆除建筑后恢复原状,有的会因历史遗留等合理缘由允许暂时保留,但需完善手续。对于超占情况的后续监管和处理结果的执行等也十分关键。若你对这些超占带来的后续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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