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资质背景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本科学历,于2010年获得执业资格,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咸阳,此外还包括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律所的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宪合律师的执业理念为“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
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在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中,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但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时,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魏宪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成功解决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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