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专业领域
孔伟律师于2015年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拥有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现就职于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177255,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济宁。其办公地址位于济宁市曲阜市鲁城街道弘道路19号联通大厦9层。在长期的执业过程中,孔伟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深耕细作,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的办理占比约30%,他尤为专精于此,办理了多起获得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结果的刑事辩护案件,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与执业理念
孔伟律师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为其法律专业知识的储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职业荣誉与社会职务
2022年5月初,孔伟律师被济宁市司法局聘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这表明他在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把控方面具有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得到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可。2024年,他被济宁市司法局评为十佳法律援助人员,这一荣誉是对他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所做出贡献的高度肯定。此外,在2024年12月至2027年12月期间,他被曲阜市人民政府聘任为行政执法监督员,这体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素养和社会公信力,能够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辩护案例
在李XX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自2023年4月至案发,通过网络对外销售S草莓奶昔减肥产品。同年7月14日、20日,其销售代理人翟XX向曲阜的毕XX销售该减肥产品,毕XX服用后身体不适,翟XX于8月11日告知李XX,而李XX在明知产品有问题后仍继续销售。经检测,该减肥产品中检出西XX明成分。2024年1月4日,李XX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投案。7月1日,翟XX与毕XX达成和解协议。
孔伟律师作为李XX的辩护人,提出李XX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涉案数额小,销售的产品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轻,且庭前积极交纳罚金等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认为,李XX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判处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李XX主观恶性较大,不适合判处缓刑,未予采纳;但对于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李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故意杀人罪辩护案例
在王X故意杀人罪一案中,曲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王X因2016年其父亲被伤害一事对同村村民宋XX怀恨在心。2024年11月25日晚,王X在该村微信聊天群内扬言报复他人。2025年5月21日22时许,他携带砍刀到宋XX家欲报复,在宋XX家大门口与宋XX发生争执,先徒手殴打,后拿出长刀多次砍向宋XX,致宋XX身体多处受伤。宋XX跑回家中关闭大门后,王X无法继续实施伤害,便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宋XX多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5月22日0时许,王X到派出所投案。
孔伟律师作为王X的辩护人,提出王X系主动归案,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且无前科劣迹,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发前遵纪守法,对所在村居无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等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故意杀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对王X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孔伟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尽力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结果,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在法律领域展现出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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