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徐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还身兼多项职务,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执业至今,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徇私舞弊案一审判决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被告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二审辩护策略
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徐征、崔XX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认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改判定罪免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提出的“其出具合格证明的次数和份数都较少,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所检疫动物无食品安全问题,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成立。综上,二审维持了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定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使得身为公务员的张X保住了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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