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周文靖律师执业于江西瀛赣(玉山)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6xxxxxxxx612106,服务地区为江西上饶,联系地址是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名人花园7栋2楼。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上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于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等领域,尤为专精于刑事案件,办理了多起免于起诉、从轻、减轻处罚的刑事辩护,同时在民事纠纷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秉持“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郑X与某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年4月,某村委会为新建便民服务中心发布招标信息,郑X中标后,与村委会就案涉工程的基础及主体框架、装修、主体非框架及水电三个部分分别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工程于2016年4月28日开工、2016年10月15日竣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全垫资,工程验收合格后待上级专项拨款到位即支付,拨款差额部分三年内付清,中标价分别为十七余万元、十七余万元、十五余万元,最终价款以实际测量工程量为准。
郑X按约进场施工,完成签证变更工作,于2016年10月如期完工,11月经村委会验收合格。后经审核定价,三份工程的竣工结算价分别为二十余元、三十余元、十五余元,总价款合计六十余元。然而,某村委会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四十余元经郑X多次催讨仍未支付。郑X委托周文靖律师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支付剩余工程款四十余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2025年9月,玉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周文靖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合同关系、工程完工验收情况、结算价款、已付款情况及催款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郑X与某村委会通过招投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郑X已按约完成施工且工程验收合格,村委会未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关于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总价款在验收时达成一致意见,且村委会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审计部门的审计仅为行政监督,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故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计付标准,法院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支持郑X主张的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利息的诉求,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X工程款四十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四十余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款项支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由某村委会负担,郑X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周文靖律师发挥了重要价值。在证据方面,他协助郑X全面收集、整理各类核心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各项主张均有充分证据支撑,为法院采信相关事实奠定基础。在催款与程序铺垫上,诉讼前律师代表郑X出具《律师函》,明确告知村委会欠款金额、付款义务及逾期后果,既履行了合理催告程序,也为后续诉讼主张利息起算时间等关键节点提供了事实依据,同时避免了“怠于催款”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庭审中,针对村委会提出的“需审计局审计确定价款”的抗辩,律师准确援引法律规定,成功反驳了被告的不合理抗辩,维护了郑X主张的结算金额的合法性。在利息主张上,律师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协助郑X明确利息主张的依据和具体计算方式,最终使法院支持了郑X的利息诉求,确保其权益得到全面弥补。并且律师全程参与案件立案、庭审等程序,准确把握诉讼时效、证据提交期限、法律适用等关键问题,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确保案件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最终实现了郑X“收回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核心诉求。
应对民间借贷担保纠纷
某公司与章X、揭X民间借贷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章X因揭X承揽工程需资金周转,于2023年9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载明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案外人汪X为保证人。某公司当日向章X指定账户转账,但预先以“财务费”名义扣除5000元。借款到期后,章X未能按期还款,2023年10月27日,章X、某公司及揭X签订《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3年11月30日,由揭X替代汪X承担保证责任。2023年10月26日,章X应揭X要求向某公司支付六万余元。后因款项未结清,某公司将章X、揭X诉至法院,要求章X偿还100万元本金及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支付3万元律师费,揭X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周文靖律师接受章X委托后,第一时间与章X深入沟通案情,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实际借款人主体认定问题;二是借款本金的确定(是否应扣除预扣利息);三是已支付款项的性质及超额利息抵扣本金的主张;四是律师费承担的合理性;五是利息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的合法性。为支撑抗辩意见,律师全面收集相关证据。调取章X与揭X、案外人周X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及章X与揭X于2023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作施工协议书》,拟证明案涉借款的实际需求方、使用方为揭X,章X仅为名义借款人;收集某公司出具的两张收据,证明某公司在发放借款时预先扣除5000元利息,实际出借金额为99.5万元;整理章X与揭X之间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2023年10月28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案涉借款利息实际由揭X支付,进一步印证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事实。
庭审中,周文靖律师提出一系列抗辩:章X实际并非案涉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案涉借款实为揭X用于工程履约保证金,章X仅是名义借款人,故不应由其承担还款义务;实际借款本金应为扣除预扣利息后的99.5万元,利息应按起诉时LPR四倍计算;已支付的六万余元中超额部分应抵扣本金;某公司主张的3万元律师费无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部分抗辩意见,作出判决:章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九十万余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章X支付某公司律师费30000元;揭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588元,由章X、揭X负担11000元,某公司负担1588元。虽法院未采纳“揭X为实际借款人”的抗辩意见,但认可了“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抵扣本金”的核心主张,成功将借款本金从某公司主张的100万元降至九十万余元,且利息起算点延后至2023年10月27日,有效减少了章X的还款责任,为当事人减少了十余万元损失。
周文靖律师在本案中体现了多方面价值。精准定位争议焦点,搭建有效抗辩框架,以“本金认定、利息抵扣、责任主体”为核心的抗辩思路,避免案件陷入事实混乱,确保抗辩方向清晰、针对性强,为后续维权奠定坚实基础。全面收集关键证据,强化抗辩说服力,通过调取合作协议、收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虽法院未完全采纳“实际借款人”的主张,但相关证据为“本金扣除”“利息抵扣”等抗辩意见提供了有力支撑,大幅提升了抗辩主张被法院采纳的概率。庭审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逐一击破,成功促使法院认定预扣利息应从本金中扣除,超额支付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直接减少了当事人近9万元的本金还款义务,同时推动利息起算点延后,降低了利息支付总额,切实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充分保障程序权利,平衡双方利益格局,针对格式条款效力、律师费合理性等问题提出的抗辩,虽未完全获得法院支持,但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促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相关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查,避免当事人因信息不对称或法律认知不足而遭受不公待遇,维护了诉讼权利的平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