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背景与执业基础
李泽宇律师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起开启执业生涯,至今已有八年时间。服务地区主要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在教学背景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为他提供了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拥有深厚的实务积累。
擅长领域广泛
李泽宇律师擅长的领域十分广泛,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也是保定地区执行律师,能够承接风险代理业务,采用先办案后收费的模式。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在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同时,他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其擅长领域还涵盖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合同事务、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等。
执业理念与服务特点
李泽宇律师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高度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他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始终坚持亲办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富有责任感。他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法律服务能力全面。作为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核心成员,他持续深耕法律实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以专业素养和务实态度赢得客户信赖。此外,他还拥有心理咨询师的身份,并且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这些额外的身份使他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可能更具同理心和沟通能力。
在2X23年1X月1X日立案的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中铁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李XX请求判令与被告何X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要求被告何X、中铁X局给付劳务款14X9X9X元及相应利息,并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案件事实是2X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其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款项一直未支付。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工程量和所欠工程款,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则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张家口XX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何X与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14X9X9X元,故支持原告要求何X给付工程款的请求。由于案涉工程雇用的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且中铁X局与李XX未签订合同,不是承包合同相对人,所以不支持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对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在这个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展现了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代理
在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设备租赁款1XX32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是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在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达到X0%,原告未追究,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有剩余款项未付。被告认可与原告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称因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未给付,自己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无力支付原告。同时,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称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有效,被告应按合同支付租赁款项,经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请求。对于利息,由于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考虑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的诉求。在该案件中,李泽宇律师帮助原告维护了合法的债权权益,推动案件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