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系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其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北保定,律所联系地址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不仅是一名专业律师,还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担任涞源县人民调解员。
业务范围与执业理念
李泽宇律师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达三百件。他擅长的领域广泛,涵盖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和保定地区执行律师。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极具责任感。
办案成果与能力特点
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累。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曾为建材经销部追回货款,展现了扎实的合同审查与谈判能力。他注重结合客户需求定制解决方案,团队协作能力强,曾参与大型企业法律事务,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房产争议等案件,法律服务能力全面。此外,他还接受风险代理,先办事后收费,也接受保定市地区强制执行案件风险代理,并且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还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李XX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该案件涉及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万的问题。2X21年4月23日,原告李XX与被告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中铁X局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在2X21年X月3日进行了对账,对施工项目和总款项进行了确认,但一直未付款。
被告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工程量和所欠工程款,但以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为由进行抗辩。被告中铁X局则辩称其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张家口XX公司,其合同主体是XX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工程完工后,李XX与何X签订了工程结算单,对工程价款进行了确认。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取得相应的工程价款。根据相关规定,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了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李泽宇律师在该案中,通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诉讼策略,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201X年1月2X日,原告与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在施工期间被告一直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就达到X0%,原告考虑被告是大公司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有剩余款项未支付。
被告认可与原告之间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以涉案工程的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未给付、票据未能承兑且已垫付大量工程款为由,称无力支付给原告,同时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还表示因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理应支付租赁款项,庭审中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故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法院认为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在工程竣工后陆续支付款项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设备租赁款的损失。李泽宇律师在此案中,凭借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李泽宇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好评。无论是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还是其他民商事领域的案件,他都能以其独特的办案风格和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效、可靠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