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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合同纠纷律师钱飞:成功驳回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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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3 · 1802人看过
导读:钱飞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深耕于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专精合同案件。他曾成功代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积极应诉,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相关事实为由,使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无锡合同纠纷律师钱飞:成功驳回产品责任纠纷原告诉讼请求

专业教育背景

钱飞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历,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与敏锐的实务洞察力。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等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尤其在合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

处理产品责任纠纷

在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浙XX公司的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钱飞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购买被告的无缝钢管用于换热器,交付后钢管出现裂缝问题,认为被告交付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构建抗辩体系

钱飞律师代表被告进行答辩,指出所涉案货物并非被告提供,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提供的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被告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申请追加浙江XX为第三人。同时,强调原告无法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的形成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要求原告提供与第三方的合同等以便查明事实。

质证与事实认定

在质证环节,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钱飞律师对部分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如现场照片不能证明产品由被告提供;罚款通知书真实性存疑且应由原告承担责任;聊天记录因原告未提供完整且未提供产品标码,不能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等。被告也提交了一系列证据,包括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技术参数、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及试验报告等,以证明提供的货物符合原告要求且不存在质量问题。法院综合各方证据和陈述,认定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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