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俊全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现就职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执业多年来,他承办案件数量累计已逾1000件,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在刑事领域专精,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占比约70%,同时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也有诸多实践。
典型刑事案例
在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成功为林某某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在李某涉黑案里,他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最终使李某仅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经陈律师努力,杨某获得不起诉处理。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为陈某争取到了缓刑。
蒙某寻衅滋事案详情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被告人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执进而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等四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按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一是案件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人员,属于“无事生非”;二是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三是殴打行为时间短,虽持有器械但未实际使用,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在量刑方面,蒙Xx案发后在现场等待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获得对方谅解;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且其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因此,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若为聚众斗殴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审理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案发后七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依法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陈俊全律师在本案中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虽未改变案件定性,但在减轻量刑及争取缓刑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通过这一系列案件的处理,充分展现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深厚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债权债务等领域经验
除了刑事领域的显著成就,陈俊全律师在民事领域的债权债务、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等细分领域也有着自己的实践经验。虽然在提供的素材中未详细提及这些领域的典型案例,但从他承办案件的广泛性可以推测,他在这些领域也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在面对债权债务纠纷时,他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帮助债权人维护权益,分析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寻找合适的解决途径;在婚姻家事案件里,他或许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在房产纠纷方面,他也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房屋买卖、租赁、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执业理念践行
陈俊全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投入大量的精力。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相对较为琐碎的民事纠纷,他都认真对待,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在蒙Xx等寻衅滋事案中,他仔细分析案件事实和证据,从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和量刑建议,充分体现了他对当事人的负责。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他始终坚守这一理念,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在南宁地区的法律界也逐渐树立起自己的口碑。他将继续以专业的态度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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