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联系地址是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自2023年开始执业以来,处理了百余件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丰富的职业经历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她还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涵盖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中,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介绍
丁婷律师擅长民商事诉讼,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以及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案件。在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方面,她对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问题有深入研究。刑事辩护也是她的专长领域,涉及经济犯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车辆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也完成了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但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和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且汽车销售公司未披露车辆曾进行重大维修的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该公司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检测费、维修费用等实际支出共计5166元,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6000元,承担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025.8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判令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购车款代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称其在出售车辆前已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维修历史为零,对车辆存在事故并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需拆解才能检测发现,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对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进行了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案涉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明确诉讼策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全面收集证据,指导委托人收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充分运用法律规定,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汽车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积极推动案件高效审理,与法院沟通协调,协助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程序,及时回应对方抗辩意见,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成功代理农业公司买卖合同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域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域公司账户后,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域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西域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域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农业公司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西域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西域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域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域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在这个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梳理复杂的当事人关系与案件事实,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