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机构
陈俊全律师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拥有法学硕士学位。他目前执业于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是当地颇具影响力的法律机构。自2017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50xxxxxxxx74722。多年来,陈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他服务于南宁地区,律所位于南宁市东葛路165号绿地中央广场c1栋5楼501,方便为当地及周边的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验
陈俊全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这一庞大的案件数量为他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和民事两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其中刑事案件占比约70%,可见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注和专长。同时,他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类型的民事案件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多元化的案件处理经验,使他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解决方案。
秉持的执业理念
陈俊全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无论是面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繁琐的民事纠纷,他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认真对待每一个细节,力求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这种敬业精神和专业态度,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和信任。
社会职务与贡献
陈俊全律师不仅在业务上表现出色,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行业组织。他是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这表明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同行的认可。同时,他还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为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搭建了平台。此外,他还是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
成功的刑事辩护案例
在刑事辩护领域,陈俊全律师有着众多成功的案例。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陈律师的努力下,最终获得不起诉的结果。这一案例体现了陈律师在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专业能力,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还有李某涉黑案,陈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细致的辩护,最终使李某只构成寻衅滋事罪,大大减轻了当事人的刑罚。另外,杨某故意伤害罪案和陈某猥亵罪案,陈律师也分别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和缓刑的结果,充分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才能。
蒙X寻衅滋事罪案例详解
在蒙X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Xx、唐XX、卢Xx、蒙X、蓝xx、蒙Xx、韦X犯聚众斗殴罪。陈俊全律师作为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在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件发生于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路过的蒙X、韦X等人吹口哨,引发双方争吵和斗殴。斗殴造成蒙Xx、韦X等人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七被告人持械积极参加斗殴,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出了相应的量刑建议。
陈俊全律师提出了两点关键辩护意见。首先,他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理由是本案起因是蓝xx酒后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蓝xx等人纠集人员是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并非针对特定人员打击报复,且殴打行为具有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他指出蒙Xx具有多项量刑情节。案发后,蒙Xx在现场等待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他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考虑到七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相互谅解等情节,决定对七被告人减轻处罚,对蓝xx、蒙Xx、韦X适用缓刑。虽然法院未完全采纳陈律师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但在量刑上充分考虑了他提出的各项情节,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
陈俊全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刑事和民事领域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他在多起疑难案件中的成功辩护,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相信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他将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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