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自2018年起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服务地区为佛山,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法律事务,主要业务集中在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领域。
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在许XX与何XX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许XX于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被告何XX位于佛山市XX区的厂房用于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并注册公司。该厂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0年3月因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XX于2021年4月完成搬迁,但与房东何XX就拆迁补偿款分配协商未果,何XX已领取补偿款却拒绝向许XX支付其应得部分。
律师办案行动
卢扬超律师接受许XX委托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XX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XX主张全部补偿权益。其次,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成功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再者,精准核算应得补偿,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逐项论证许XX对各项补偿的合法权利。最后,有效反驳对方抗辩,针对何XX的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XX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最终判决被告何XX向许XX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合计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卢扬超律师在案件中通过确权定性、证据攻坚、精准计算和平衡说理,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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