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背景情况
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双学位的教育背景为他在法律领域的执业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储备,使他能够从不同的专业角度去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展现出更全面的思维和更深入的见解。
执业机构信息
李超律师执业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12xxxxxxxx345200。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为李超律师提供了良好的执业平台,在这里他能够接触到各类不同的案件,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该律所的资源和氛围也有助于他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其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方便客户前来咨询和沟通案件情况。
案件数量积累
执业至今,李超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如此多的案件处理经历让他具备了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多个领域都有涉足,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30余件。这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20%,他在该领域积累了大量的实战经验。同时,在婚姻继承等细分类型案件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在建设工程刑事辩护领域,他承办案件达20多件,并且熟悉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展现出了全面而专业的执业能力。
婚姻纠纷案件
在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宋某与被告郑某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原告宋某是护士,被告郑某是公司职员,二人于2022年9月登记结婚,2023年7月生育一子宋,并于2023年1月开始分居。原告曾两次起诉离婚未果,本次为第三次诉讼。原告委托李超律师等人代理,请求判决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分割财产等,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30万元、争夺抚养权。双方在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彩礼返还及多项银行账户资金性质与分割等方面存在激烈争议。
李超律师团队围绕诉讼核心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组织证据证明双方自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持续分居已超一年,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其次,针对抚养权问题,强调孩子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母亲生活,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原则出发进行主张。再者,面对复杂的财产争议,仔细梳理双方长达数年的银行流水,对原告的数笔大额转账准备了合乎情理的解释与证据线索,并指出被告在分居期间有多笔大额可疑转出,涉嫌转移财产。最后,关于彩礼,结合双方已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的事实,主张不应返还或应大幅降低返还比例。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核心诉求。准予离婚,认定感情破裂;婚生子宋由原告宋某直接抚养,被告郑某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并享有每月两次的探望权;认定彩礼总额为30万元,扣除原告已返还的10万元,酌情判决原告仅需再返还被告4万元;经过对双方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多个银行账户的复杂核算,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最终裁定被告郑某需向原告宋某支付财产折价款共计81,630.73元。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进行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倾斜保护及公平原则。
民间借贷案件
在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诉张、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于2011年以现金形式出借300,000元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及冯,因双方系亲属关系,未出具书面借据。后张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张、冯辩称不存在该笔借款。一审中,张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张不服,委托李超律师提起上诉。
李超律师在二审中,重点围绕一审未被充分采信的关键证据——上诉人与张江之间的电话录音进行组织与论证。指出录音中张多次、清晰承认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且其关于款项交付细节的陈述与上诉人陈述能相互印证。针对被上诉人“醉酒戏言”、“旧账已清”等前后矛盾的抗辩理由,结合录音内容中对话的连贯性、逻辑性进行了有力驳斥。同时,将录音内容与证人证言、上诉人提交的房产买卖协议等证据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及交付可能性,强化了待证事实的证明力。
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支持了上诉请求。认定结合通话录音、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张向张借款200,000元的事实,对该部分债务应予偿还。但张主张的超出200,000元部分,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同时,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借款用于张与冯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冯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张偿还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张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此案件主要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成立要件及举证责任规定的适用,以及在无书面凭证情况下,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执业理念坚守
李超律师秉持以专业与诚信为本的执业理念,专注民商刑领域,守护公平正义。他始终将诚信作为执业的基础,以专业的能力为刃,深耕民商刑事领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可靠的法律解决方案,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他都认真对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客户争取最大的利益,充分体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