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前期经历
丁婷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让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执业基本情况
丁婷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她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秉持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执业理念。
服务业务范围
丁婷擅长民商事诉讼,包括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劳动工伤争议、交通事故侵权等领域。在企业破产方面,她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刑事辩护也是她的专长,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能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手汽车案详情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支付购车款,汽车商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经司法鉴定,确认车辆存在多处维修痕迹,与汽车商承诺不符。经查,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进行重大维修,汽车商未披露该信息。委托人协商无果后委托丁婷团队提起诉讼。
汽车案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委托人与汽车商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判令汽车商返还购车款72000元及利息;判令汽车商赔偿车辆保险费、检测费、维修费用等实际支出共计5166元;判令汽车商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6000元;判令汽车商承担律师费8000元、保全费2025.83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及鉴定费20000元;判令案涉二手汽车交易行(购车款代收方)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案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主要有汽车商在销售案涉车辆时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的退车退款、三倍惩罚性赔偿及各项费用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汽车商上诉称其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显示为零,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案涉车辆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或发回重审。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其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汽车案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商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商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商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汽车商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商上诉,维持原判。
汽车案律师价值
接受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主张。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的充分采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农业公司案详情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域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域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域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农业公司案争议焦点
核心争议焦点为农业公司向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
农业公司案代理思路
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重复支付。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西域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域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西域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西域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农业公司案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西域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域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域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农业公司案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核心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农业公司与薛XX,但薛XX同时具有西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双重身份,其对备用金账户的性质及使用情况完全知情;农业公司向西域公司账户付款后,薛XX通过微信聊天明确追认该行为并要求双方公司结算,该意思表示直接导致付款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账务处理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已完成的合法付款行为,薛XX不能因公司内部矛盾要求合同相对方重复履行付款义务。
农业公司案律师价值
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梳理复杂的当事人关系与案件事实,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避免无效举证。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及薛XX的追认行为,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