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入商业秘密诉讼
深厚的历史底蕴与广泛的服务网络: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其取名“金道”,蕴含着“守信如金,为业载道”的深刻文化理念。律所深耕浙江,战略布局眼光独到,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不仅如此,还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构建起了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甚至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这种广泛的布局使得律所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客户的法律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强大的团队规模与专业的人才结构:律所规模庞大,现有人数380人,其中执业律师324人,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有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这种专业的组织架构有助于律师们在各自擅长的领域深入钻研,提升专业水平。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的经验,让律所律师对这些客户的需求有着深刻的理解,能够提供更加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充分证明了其服务能力和市场认可度。
卓越的核心人才与丰富的办案经验:律所核心人才王全明律师执业二十余年,是高级职称律师和法律硕士。他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其带领的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服务的政府部门包括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王全明律师及其团队的出色表现,为律所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口碑。
多元化的业务领域与全面的服务能力:律所主要业务领域广泛,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在争议解决方面,能够运用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帮助客户维护合法权益。在政府法律服务领域,熟悉政府工作流程和法律法规,能够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和建议。公司业务方面,涵盖公司设立、运营、重组、破产等各个环节,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刑事辩护中,律师们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涉外法律服务则利用其多语言服务能力和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为涉外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
众多的荣誉奖项与高度的行业认可: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还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这些荣誉和认可,不仅是对律所过去工作的肯定,也为律所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信心。
胜诉案例: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在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上诉人甘肃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涉及股东出资瑕疵责任认定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适用问题,情况复杂。一审法院认定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法律。金道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律适用,为客户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公司法领域的专业水平。
调解佳绩:在绍兴中院主导重大证券纠纷高额调解:在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再次展现了出色的办案能力。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诉讼代理人。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双方按比例分担。金道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与双方沟通协商,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又避免了双方进一步的法律纠纷,体现了律所高效解决纠纷的能力。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以其深厚的历史底蕴、强大的团队实力、多元化的业务领域、卓越的办案能力以及高度的行业认可,在浙江乃至全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无论是复杂的法律诉讼还是非诉业务,金道律所都能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客户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