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于欣律师现执业于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服务地区覆盖新疆及库尔勒,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其教育背景出色,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取得研究生学位。她还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同时拥有抖音认证法律博主这一社会身份。其执业理念为“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以专业成就客户,以理性判断诉讼策略,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执业至今,于欣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擅长业务领域
于欣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的案件处理,包括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以及人身赔偿等。在刑事案件方面,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在合同纠纷领域,能够准确把握合同条款,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对于婚姻继承案件,她以专业和温情的态度,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在工程类纠纷和人身赔偿案件中,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诈骗罪决定不起诉案例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何XX被指控犯罪。2022年,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构成诈骗罪。然而,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的量刑情节。最终,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对何XX拟决定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该案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帮助,使得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她协助犯罪嫌疑人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在各个环节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分析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为案件的最终不起诉结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涉嫌开设赌场罪变更及不起诉案例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不起诉人XX最初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又于2023年12月1X日被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最初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起诉,于欣律师担任辩护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于欣律师的努力,案件发生了重大转变。经过深入调查和对证据的仔细分析,案件变更为涉嫌赌博罪。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还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最终经审查认为,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博湖县公安局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和静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9日决定对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该案中,通过对案件证据的严格审查和对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成功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结果,充分展现了她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故意伤害罪不起诉案例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陈XX于2023年X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于欣律师作为辩护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为陈XX提供了有效的辩护。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对陈XX不起诉。于欣律师在该案中,准确把握了案件的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处理结果,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于欣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扎实的专业知识、严谨的工作态度和有效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中,她都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结果。在未来的执业中,相信她将继续在法律领域发光发热,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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