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纠纷 > 乌鲁木齐民商刑事律师丁婷:代理合同与破产典型案件

乌鲁木齐民商刑事律师丁婷:代理合同与破产典型案件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494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其专业方向涵盖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公司类纠纷及刑事辩护等。她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如某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债权诉讼案、合伙合同纠纷案件等,还为多家企业及学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乌鲁木齐民商刑事律师丁婷:代理合同与破产典型案件

执业背景介绍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执业证号1650xxxxxxxx82969。她服务于新疆乌鲁木齐地区,现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还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丁婷律师有着独特的职业轨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使她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在执业过程中,丁婷律师处理案件数达百余件,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她还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

处理企业破产纠纷

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提起诉讼。

案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丁婷律师作为被告某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提交协议复印件、草原监理站证明、乡政府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某矿业公司占用草原的事实及费用主张。丁婷律师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从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主张依据等方面进行全面抗辩,并提交相关法律依据及证据材料。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法院认为,某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7月14日被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新提起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破产相关法律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清偿。本案中,原告已在2020年7月向某矿业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过债权,故其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驳回起诉

丁婷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全面反驳原告诉请。最终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阻止了个别清偿行为的发生,保障了某矿业公司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

解决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

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关于保全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称案涉2685吨玉米出货价为2600元/吨,根据其计算方式,自身应得净额XXX元,被告未支付该笔款项,侵害其合伙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的抗辩核心如下: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告仅提交《站台余货明细表》,该表仅载明货物“挂账冉某某名下”,未明确款项性质、分配方式及出货价,无法直接证明被告负有支付义务。结合另案询问笔录可知,该“挂账”行为系合伙内部对账方式,案涉货物实际为给被告的分红,而非待分配的合伙财产。原告存在滥用诉权嫌疑。原告曾作为某农业公司法代表人,以该公司名义就《站台余货明细表》中部分货物(1987吨)起诉案外公司,主张该部分货物归公司所有,后败诉。现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包含该1987吨货物在内的2685吨货物主张为合伙财产要求分配,前后主张相互矛盾,存在滥用诉权的情形。合伙未清算,原告主张分割财产于法无据。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查明事实,三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存在大量收支往来,至今未进行合伙清算,也未通过诉讼解决合伙合同纠纷。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未经清算无法确认合伙是否产生利润、利润金额及分配比例,原告径直主张分割所谓“合伙所得”,违反合伙财产“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被告处置货物系经合伙人同意,不存在侵害合伙权益的行为。结合另案询问笔录等证据,可证实被告处理案涉货物已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并非擅自处置合伙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在本案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被告承担不当付款责任,还维护了合伙经营的法律秩序。

网站地图

更多#合同事务相关法律知识

更多

合同纠纷最新文章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