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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擅长取保候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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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115人看过
取保候审专业律师 孟秀律师 已认证
评分:4.9 服务:999+人 执业15年
律所: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1620111171030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45543801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执业10多年来代理了民商事案件700多起,刑事辩护案件200多起,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为社会影响较大的悦华非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取得满意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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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孟秀律师自2011年起执业,至今已逾14年。主要服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取保候审案件辩护。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超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500余件。成功参与多起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辩护,还曾说服检察院对胡某某污染环境罪作出不起诉决定,为多位当事人争取到缓刑或撤案结果。
滨州刑事辩护律师推荐,擅长取保候审案件

深耕刑事辩护领域

孟秀律师是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4年之久。她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达5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拥有多重专业身份,担任滨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兼任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这些都彰显了她深厚的行业影响力。

丰富的办案成果

孟秀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成果显著,典型案例不胜枚举。在胡某某污染环境罪一案中,她成功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董某某买卖国家证件罪案、徐某某盗窃罪案、徐某某诈骗罪(后改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幸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付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二审改判)等案件中,当事人均获得缓刑;还为魏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侯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当事人争取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有利结果。这些案件充分体现了她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辩护案

当事人史某某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卷入一起团伙盗油案件。2023年9月,史某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检察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该团伙自2023年3-4月起,多人事先通谋在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史某某受雇佣负责看护场地。后公安机关以郭某、杨X等7人(含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4年12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阅卷锁定辩护突破口

孟秀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拆解证据链、夯实无罪辩解”为核心,分阶段推进辩护工作。在阅卷阶段,她逐页梳理23份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通讯/转账记录等,发现了核心矛盾点。同案犯对“是否向史某某告知‘看场地实为盗油’”的供述不一致,3名同案犯称“没和他说过具体做什么”,2名同案犯模糊提及“提过是‘管道相关活’”,但无实质细节;现场勘查笔录中,史某某的活动轨迹仅覆盖场地外围,未接触打孔工具、输油管道接口等核心区域。律师将这些矛盾点整理为《证据矛盾清单》,明确辩护核心为“史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链断裂”。

会见还原案件细节

首次会见时,史某某因被羁押后情绪紧张,仅反复辩解“我只是看场地,不知道是偷油”。孟秀律师通过“场景还原式提问”引导其回忆细节。雇主与他沟通时的原话是“帮我看块临时场地,不用干活,就盯着别让人乱进,一天200块”;他到场地时,只看到简易帐篷和几把椅子,未见到油桶、打孔设备等工具;工作期间仅和雇主单线联系,未与其他同案犯有过关于“盗油”的交流。律师将这些细节整理为《会见笔录》,并让史某某签字确认,固定其无罪辩解的具体依据。

提交辩护意见论证

孟秀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关于史某某不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辩护意见》时,针对性附上证据支撑。以同案犯供述的矛盾性,论证“史某某被明确告知盗油事实”的证据不唯一;以史某某的通讯记录(仅与雇主有3次“场地是否安全”的简短通话)、转账记录(报酬按日结算,无大额异常转账),论证其未参与盗油团伙的核心协作;引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史某某误以为是普通场地看护”的合理怀疑。

跟进补充侦查强化意见

检察机关2025年5月退回补充侦查后,孟秀律师第一时间联系侦查机关了解补侦方向,侦查机关拟补充“史某某是否接触过盗油工具”的证人证言。待6月补查重报后,律师迅速审查新证据,发现补侦材料仅新增1名周边村民的“见过有人在场地附近活动”的模糊证言,未实质补充史某某“明知盗油”的证据。律师随即申请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不起诉的证据标准”,再次强调:补侦后仍无直接证据证明史某某对盗油行为的认知,不符合起诉条件;同时附上2起“受雇人员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不起诉”的类案检索报告,增强辩护意见的说服力。

案件最终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及补充侦查后,认为史某某“主观明知他人实施打孔盗油犯罪行为而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史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案件中扣押的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

孟秀律师在史某某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一案中,通过细致的阅卷、深入的会见、严谨的论证和积极的沟通,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她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众多刑事辩护案件中,孟秀律师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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