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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民商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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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938人看过
导读:丁婷律师自2023年起执业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她专长于民商事诉讼、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曾成功代理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助力消费者获退一赔三;还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让某农业公司无需重复支付280万货款。此外,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乌鲁木齐民商事律师丁婷:成功代理多起复杂案件

独特执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本科,拥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储备。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一独特的职业轨迹使她具备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及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经历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百余件案件,现为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民商事诉讼专长

丁婷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与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代理二手汽车案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商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及司法鉴定,确认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汽车商在销售过程中未披露该关键信息,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实际支出、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还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以及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担责。汽车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无欺诈故意,事故位置隐蔽超出其合理注意义务范围,还称一审法院未对其提交的《公证书》作出认定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仅为购车款代收方,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汽车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保全费和鉴定费,驳回其他请求。汽车商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已对《公证书》进行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商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商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未履行必要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二手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接受委托后,团队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商是否构成欺诈,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庭审中,律师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汽车商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充分采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协助委托人完成司法鉴定、财产保全等程序,及时回应对方抗辩意见,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

代理农业合同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同时要求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款项支付情况并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构成对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薛XX起诉是因被告二公司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案件结果与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薛XX作为被告二公司法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的付款行为,且要求双方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因企业股东身份重叠、内部纠纷引发的买卖合同付款争议案件。核心关键在于厘清“付款行为的相对性”与“追认效力的认定”。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农业公司与薛XX,但薛XX具有被告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的双重身份,对备用金账户情况知情。农业公司付款后,薛XX追认该行为并要求双方公司结算,付款行为对其产生法律效力。企业内部账务处理纠纷不能对抗外部已完成的合法付款行为,薛XX不能因公司内部矛盾要求合同相对方重复履行付款义务。法院的判决既尊重了客观交易事实,又严格区分了合同关系与企业内部纠纷的法律边界,依法保护了农业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重复支付损失。

律师专业贡献

在这起农业合同纠纷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快速梳理复杂的当事人关系与案件事实,锁定“付款追认效力”这一关键争议点,为案件代理明确方向,避免无效举证。通过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立案告知书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及薛XX的追认行为,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依据。律师团队结合合同相对性原则、意思表示追认制度等法律规定,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清晰阐述观点,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还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合同签订、付款账户指定、对账结算等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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