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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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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2 · 1363人看过
导读:俞雯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她深耕房产纠纷领域,尤其擅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涉足公司、婚姻家事、经济纠纷等。曾处理“签了合同想反悔,面对天价违约金如何依法维权”等典型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还通过普法视频讲解民法典。
2026年2月南京房产律师推荐,擅解合同纠纷

教育背景与早期经历

俞雯律师本科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后于南京大学深造,取得国际法硕士学位,且为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她拥有丰富的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包括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江苏省司法厅、悉尼大学、台X政治大学等。这些经历为她积累了多元的法律视野和实践经验,也为其后续的律师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执业概况

自2021年开始执业,俞雯律师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1113,服务地区为南京,现就职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是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710楼。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实务方面有着深厚的积淀。她深耕于房产纠纷领域,成功办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公司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经济纠纷等细分类型也有所涉足。

职务与理念

俞雯律师现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大成南京分所2024年引进加盟的优秀合伙人。她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基础设施、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领域,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均有深入研究。她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理念,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社会荣誉与普法贡献

俞律师获得了诸多荣誉,包括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北京市兰台(南京)律师事务所优秀青年律师、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南京律师团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南京市鼓楼区青联委员、南京市房地产领军人才培训营成员等。作为南京电视台德法同行十佳新媒体宣讲律师,她多次前往电视台录制普法视频,通过生动有趣的普法小案例小故事向观众讲解民法典,为法律知识的普及做出了贡献。

专业能力与证书

俞雯律师具备多种专业能力,拥有英语六级、雅思7分的英语水平,还有会计从业资格证。这些跨领域的专业能力使她在处理涉及国际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案件时更具优势。

处理房屋买卖违约纠纷

在“签了合同想反悔,面对天价违约金如何依法维权”一案中,再审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薛XX、芮XX因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纠纷。2023年6月20日,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刘XX支付2万元定金后于6月25日反悔,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薛XX、芮XX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54万元违约金,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刘X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俞雯律师申请再审

再审阶段,俞雯律师采取了关键办案策略。首先,指导并协助刘XX收集并提交了原审中未出示的关键证据——2023年6月25日刘XX与卖方及中介工作人员的录音,以证明双方曾就合同解除事宜进行过协商。其次,基于新证据,向法庭提出两大核心主张:双方已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存在争议,刘XX主张违约金为0元,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最后,在法庭审理中,围绕“双方是否达成解除合意”以及“违约金是否过高”两大争议焦点进行有力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即便构成违约,54万元的违约金也“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定刘XX提交的录音仅能反映协商过程,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就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刘XX单方停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法院同时指出54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违约金大幅调整为5万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万元定金,最终判令其仅需再支付3万元,驳回薛XX、芮XX的其他诉讼请求。俞雯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扭转败局,实现再审逆转,搜集关键证据奠定胜诉基础,精准运用法律为当事人挽回了近50万元的经济损失,提供专业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解决购房款截留纠纷

在“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介入,助力客户最终成功收房”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第三人江苏XX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于2021年3月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后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原告提起诉讼。

俞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庭审中,双方就款项支付是否到位、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疫情影响是否构成免责事由等展开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俞雯律师在本案中通过专业的辩论和法律分析,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使原告最终成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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