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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西安优秀律师榜单,擅解多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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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1 · 1619人看过
导读: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十载。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等地,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他曾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为投保人巧辩扭转被拒赔局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里,助力施工方成功回款,凭借专业能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赢得众多客户信任。

执业履历与理念

魏宪合律师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自2010年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他持有执业证号1610xxxxxxxxx5935,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为他的法律职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同时也涵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魏律师秉持“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在服务过程中,他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认真严谨、注重时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此外,他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等职务,在法律实务的多个领域发光发热。

带病投保理赔纠纷胜诉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例中,魏宪合律师展现了其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终身寿险,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此案例中,魏律师精准抓住保险公司在询问义务履行和证据证明方面的漏洞,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得的保险金。

建设工程款追讨成功

“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这一案例则体现了魏宪合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上的卓越能力。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xx公司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及已付款项。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在这个案例中,魏律师通过对合同效力、款项支付等关键问题的准确把握,帮助施工方成功追讨到了工程款。

魏宪合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分析案件关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保险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他都展现出了一名优秀律师应有的素养和能力,在法律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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