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与理念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起,他踏入律师行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魏律师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始终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根本出发点。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其律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多年来,他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清晰的思辨能力和高效的应变能力,赢得了众多客户的信任和赞誉。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
在原告杨XX与被告杨XX、杨XX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3月1日签订《钢管委托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30984米钢管委托被告对外租赁,被告每年支付租金56000元,合作期最低5年。然而,被告自第二年起未足额支付租金,且未依约返还剩余钢管。原告曾于2016年拉走部分钢管14471.5米,剩余16512.5米钢管被告至今未返还,截至起诉时,被告累计拖欠租金296200元。被告杨XX作为杨XX配偶,共同参与合同履行并使用租赁收益,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辩称合同期限为三年,已部分付款,未返还钢管系因原告未及时结算拉走。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5年4月21日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被告银行账户资金420307.47元,并查封被告杨XX名下房产一处。在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魏律师协助原告就合同履行、租金计算、钢管返还等事实进行举证、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钢管委托租赁合同》,被告返还原告钢管16512.5米,支付原告租金194379.48元、违约金1943.79元,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按比例由原被告承担。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合同期满后转为不定期租赁,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租金计算分为合同期内与期满后两段,违约金按欠付租金的1%计算,杨XX与杨XX共同经营,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责任。此案件体现了魏律师在合同纠纷处理中,对合同条款的精准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熟练运用,通过有效的举证和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被告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案中,魏宪合律师与孟律师共同代理原告。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
魏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他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魏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一案件充分展现了魏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对社保业务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深入研究,通过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有力的辩论,成功为当事人扭转了不利局面。
魏宪合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通过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行政诉讼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始终坚持认真严谨、精益求精的态度,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无论是在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还是在行政诉讼中对业务规则和立法目的的深入剖析,都体现了他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度的责任感。他的成功案例为同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也为当事人带来了切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