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沈杰律师就职于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62xxxxxxxx558,服务地区为江苏南通,其联系地址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广州路99号江海大厦20层2002-2003室。他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这种独特的跨学科背景赋予他远超传统法律从业者的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让他擅长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
执业理念与擅长领域
沈杰律师持续秉持专业、专心的服务态度,深耕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领域,致力于为南通地区的个人与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当事人身边值得托付的法律后盾。其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等方面。
执业积累与业务成果
执业以来,沈杰律师处理案件已达300余起。他累计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其中包括为某上市公司处理标的额超亿元的合同纠纷,在该案件中,沈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分析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上市公司维护了合法权益。他还为多家“独角兽”企业策划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防范,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防范方案,有效避免了企业因人事争议造成的损失。此外,他精于复杂家事与遗产规划,成功代理多起标的额超千万的婚姻财产纠纷与遗嘱继承诉讼。在这些案件中,他通过细致的调查和精准的法律分析,在维护当事人家庭情感与实现财产权益最大化之间找到精妙平衡。
多元身份与专业认可
沈杰律师具有多重身份,他是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这些身份不仅体现了他在律师行业的地位,也反映出他对法律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和贡献。且他还获得了南通市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论文一等奖,这一荣誉是对他在专业领域研究和实践能力的高度认可。
助力追回工程款案件
2015年,顾XX承接贵阳市X项目钢筋成型、绑扎工程,先与黄XX签订《班组劳务承包施工协议书》,后黄XX因无工人未实际施工,推荐李XX接手,顾XX与李XX未签书面合同。2016年1月,李XX与顾XX手下项目经理宋XX结算,确认施工总吨位2709.6吨,工程款XXX元,顾XX仅支付80%(扣除应扣项后实付105万余元),剩余20%工程款迟迟未付。该案曾一审判决后因黄XX上诉,贵阳市XX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中,黄XX辩称未参与工程,顾XX主张李XX未完工应按80%结算。
沈杰律师作为李XX代理律师,在发回重审后,精准梳理施工、结算证据链。他通过收集和整理施工过程中的各项证据,包括施工日志、工人证言、材料采购凭证等,明确了李XX与顾XX的实际分包关系。同时,他排除了黄XX的责任干扰,反驳了顾XX“未完工不付尾款”的不当抗辩。此外,沈杰律师还主张逾期利息,最终助力法院支持325152元工程款及利息诉求,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欠款。从这起案件可以总结出,建设工程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虽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施工事实、结算凭证等,可认定双方存在分包关系;原合同约定对未签字的实际施工人无约束力,发包方主张扣减工程款需提供双方明确约定的证据;逾期付款利息无约定时,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计算,起算时间从原告首次主张权利之日起算。
2021年起,苏X与陈X2建立恋爱关系并在上海同居,2023年陈X2在南通市某区某广场贷款购置公寓,苏X自2024年4月起资助陈X2偿还房贷。2024年8月中旬,苏X发现陈X2与前任陈X1存在亲密接触,陈X2坦白与陈X1约会事实,双方虽发生争执,但苏X因不舍挽留陈X2。此后陈X2返回南通,苏X为挽回感情前往陈X2的公寓暂住。2024年8月28日,经陈X2沟通,苏X与陈X1约定在陈X2公寓协商三人情感纠纷,陈X1到场后与陈X2的亲密互动引发苏X强烈不满,双方矛盾彻底激化。当晚6时许,在陈X2的公寓内,苏X因陈X2明确表示“选择陈X1”,情绪失控前往厨房取出家用不锈钢菜刀,冲向坐在客厅的陈X1,多次劈砍其头面、背部、肩部及上肢等部位。陈X1逃往卧室后,苏X仍持菜刀追砍,直至陈X2与陈X1合力将菜刀夺下并控制苏X。期间苏X曾试图跳楼,被陈X2、陈X1阻拦,陈X2随后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民警到场后将苏X抓获,陈X1被送往医院治疗。
在这起涉嫌故意杀人(未遂)案中,沈杰律师与张律师共同为苏X进行辩护。整个案件的证据链较为完整,包括书证(苏X常住人口信息、血样提取笔录、陈X1病历资料、案发现场照片及处警视频、作案工具扣押清单、谅解书及赔偿银行回单等)、言词证据(证人陈X2证言、被害人陈X1陈述、被告人苏X供述)、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显示菜刀刀刃、刀把检出陈X1血迹及DNA;临床鉴定确认陈X1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精神鉴定认定苏X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记录,证实侦查人员从公寓门口地面、墙壁提取血迹擦拭物等痕迹)以及程序性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及苏X归案过程)。
在诉讼过程中,苏X于2024年8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于南通市某看守所。南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苏X故意杀人(未遂),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采用不公开审理方式,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庭审中苏X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综合多方面情节进行量刑。苏X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陈X2、陈X1制服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苏X归案后如实供述持刀劈砍的起因、过程及结果,虽对部分细节记忆不清,但不影响坦白认定,可从轻处罚;苏X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苏X亲属代为赔偿陈X118.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情感纠纷引发,苏X系临时起意的激情犯罪,但持刀砍击要害部位、追砍被害人,行为具有危害性,该情节不单独作为从轻理由,但可结合其他情节综合考量。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苏X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24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11月28日止。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罪质认定和自首认定,法院结合作案工具、攻击部位、追砍行为,认定苏X“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认为苏X已被现场制服,无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但认可其坦白情节。沈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苏X进行了有效的辩护,使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各种情节,为苏X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