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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西安民商事律师推荐,多领域案件胜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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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0 · 1306人看过
导读:周耀东律师自执业以来,承办案件超347件。其主要承办案件类型集中于民商事合同领域,如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侵权责任等案件,同时在商事及执行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涉及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等案件。

个人基本信息

周耀东律师就职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3373。他服务于西安(核心地区)、咸阳,联系地址为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东段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西区215室。周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拥有学术型硕士学位,本科则就读于烟台大学法学院。他曾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执行局参与执行工作,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参与辅助审判工作,还在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参与资产管理工作。

执业理念与职务

周耀东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将在法律范围内最大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案件代理的终极追求。他还担任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员、西安市未央区浐灞1号社区法律顾问以及西安市未央区消防单位法律顾问等职务。

业务领域与案件数量

周耀东律师深耕于民商事合同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47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已成功办理民商事合同相关案件147余件,尤为专精于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离婚侵权责任、房屋买卖、劳动争议案件,这些类型案件占民商事合同案件的约70%。同时,在融资租赁、工伤刑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组织卖淫知识产权犯罪行政诉讼)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此外,在商事及执行领域,周耀东律师亦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承办案件达50余件,主要集中在票据追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执行追加、债权人撤销权等方面,占该领域案件的约30%,并熟悉执行穿透诉讼、刑民交叉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主要擅长业务领域

周耀东律师的主要擅长业务领域集中在合同纠纷(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建设工程、劳务、服务、合伙)、劳动人事争议婚姻家事纠纷(离婚、分家析产抚养权)、商事纠纷(票据追索、保险合同)、侵权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公司治理、刑事辩护(侵犯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及妨害社会管理类案件)。他专注于个人争议解决与企业风险防控、高端商事争议解决,服务期间为委托人挽回巨额损失。从业以来,独立办理案件180余件,案件办理结果及当事人反馈普遍较好。

胜诉经典案例

西安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该案件诉讼时效及结算存在极大争议,经过四次开庭,最终周耀东律师收到胜诉裁决。在碑林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里,诉前保全未缴纳诉讼费的情况下,周律师帮助当事人与对方和解并收到款项。

秦都法院租赁合同纠纷案,周律师代理作为公司法人及股东的被告。案件中公司设立前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担债务且实际履行中均以个人名义进行,经多次调解、直播开庭,法院认可公司承受权利义务观点,原告撤诉

雁塔法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周律师对被告进行诉中保全,但被告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且拒不认可部分房款。经过一二审,均支持原告诉请。由于被告公司无预售许可所有款项均由第三方代收,周律师多次与公司沟通,最终全额拿到执行回款160多万。

四川松潘县法院离婚纠纷案,周律师代理原告。此案结婚登记时间久远无结婚手续,周律师两次前往四川省民政厅调取初始纸质婚姻档案无果,后至辖区派出所调取户籍婚姻关系信息。被告长期家暴,原告本人恐惧未到庭,经多次协调最终调解离婚。另有洋县法院涉外离婚案。

雁塔曲江劳动争议派出庭劳动争议案,周律师代理被告,原告态度强硬拒不调解,经一审二审改驳部分原告诉请。此外,还有长安法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未央法院票据追索权纠纷案、旬邑法院追偿权纠纷案、灞桥法院民间借贷纠纷案、莲湖法院合同纠纷案等等。

专业能力证书与从业经历

周耀东律师拥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其在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远东宏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从业经历,使其在法律实务操作和资产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也为他在民商事、合同、侵权、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多个擅长领域的案件处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典型案例详解-A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的A与B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中,A以自己名义与B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签订为期36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套内建筑面积510平方米的商铺用于儿童乐园业态经营。约定租金为75元每平米,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付款期限届满前20天支付下一季度租金,且缴纳保证金5万元。

2019年12月14日,A向B公司银行转账5000元,备注“商场儿童乐园意向金”。2019年12月27日、2020年1月24日D向B公司支付四笔款项合计10万元,备注“三楼游乐场装修押金及租金”。2020年3月26日,A作为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与D共同设立C公司领取营业执照。2021年5月15日,B公司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租赁面积、确认欠付租金数额。2021年9月1日,C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D。2021年10月,C公司单方出具《以物抵债承诺书》载明“将商铺内所有设备以50000元抵偿给B公司,附有抵债物清单”,A将该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B公司工作人员。

B公司认为A已无经营意向,双方合同在事实上已经履行不能,且欠付的租金与场地占用费等并未支付,扣除相关押金后也无法实现其债权,A也未办理撤场手续与将房屋店铺恢复原状,故将A诉至法院,请求A支付租金24061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在办案过程中,周耀东律师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有力的代理。关于被告主体问题,周律师提出A主体不适格,应驳回B公司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虽然案涉《租赁合同》系A与B公司所签,但实际承受权利义务的主体系C公司,从租金支付、函件往来、补充协议、人员对接等方面均能体现,所以A对B公司之诉请诉讼主体不适格,于法无据,应驳回对A的起诉。

对于欠付租金数额,周律师指出,B公司诉请租金数额不实。基于合同约定,C公司法定代表人已支付5万元保证金,B公司至今未退还,应于欠付租金总额中扣减。同时,双方达成的《以物抵债承诺书》中,设备折现款5万元也应相应扣减,所以C公司现实际欠付B公司的租金为140610元。此外,B公司未如约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未提供租金发票,且案涉商铺时常漏水,多次反映未解决,影响公司经营,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相应减少租金。

在资金占用利息方面,周律师认为,自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期间多次疫情反复,对公司儿童游乐行业造成严重影响,C公司拖欠租金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抗力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及租赁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B公司主张的LPR四倍利息于法无据。

最终,经庭审直播开庭,庭后与法官及对方代理律师沟通,对方撤诉结案。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周耀东律师在处理复杂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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