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杨权法律师就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其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他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还担任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
执业案件数量与领域
杨权法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5%。同时,他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常武劳人仲定字〔2023〕第×××号案件中,申请人为王XX,被申请人是江苏XX公司,杨权法律师作为被申请人江苏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案由为工资、赔偿金争议。2023年2月7日,仲裁委依法受理该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协商处理,相关款项业已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最终,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起案件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人事争议领域具备一定的处理能力,能够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了案件进一步进入复杂的仲裁程序。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21)苏0412民初6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潘XX委托杨权法律师等作为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撞到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造成一般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孙XX、常州XX公司、XX公司以及第三人紫金XX公司均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侵权行为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根据事故认定书,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法院支持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按规定由潘XX和常州市XX公司分担。这起案件展示了杨权法律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领域的参与情况,他能协助当事人参与复杂的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