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纠纷引出维权难题
在当今社会,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本案中,上诉人A于2012年3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在被上诉人B矿业公司任职通风队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然而,B矿业公司未为A足额缴纳社会保险,A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作出裁决后,A对仲裁裁决不服,一审法院维持了经济补偿金数额,A仍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问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提起上诉。
二、专业律师深入剖析案件
汪育倩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接受委托后,她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深入分析一审判决存在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关于证据举证责任认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册应由B矿业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但一审法院未要求其提交,直接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存在不当。另一方面,一审中A提交的工资册复印件虽无本人签字捺印,但有公司相关人员签字,足以佐证实际工资情况,一审法院未认可该证据效力存在片面性。
三、精心补强证据助力维权
为了让案件有更有利的走向,汪育倩律师指导A收集并在二审中提交了2018年10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复印件,该明细表有劳动者本人及B矿业公司多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庭审中,汪律师重点指出该组新证据与B矿业公司在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表形式一致,真实性应当予以采信。同时再次强调工资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A的岗位及二审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与一审提交的相同月份表格内容一致的情况,进一步论证A一审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的真实性,能够客观反映其实际工资标准。
四、二审胜诉维护劳动者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当。法院结合有效证据,认定A2018年7月-2019年6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8199.32元,结合其工作年限,判决B矿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65594.56元。最终二审判决维护了劳动者A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汪育倩律师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在劳动纠纷等法律事务中,像汪育倩律师这样专业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帮助他们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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